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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03-16 16:26:4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原则:

(一)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课余勤工原则:学生应在完成学习要求、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习,故此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特困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富余岗位或技术性岗位可安排非贫困生。

(四)自重原则:学生不得从事有损人格、国格,影响学校声誉或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符的活动。

(五)守信原则: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应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对未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并负责工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用人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新上岗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二)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客观地向学生工作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学生工作部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四)向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以及用人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利。

第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量完成用人部门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学生离岗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用人部门提出离岗申请,经用人部门批准后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四)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虚报工作时数、冒名顶替领取薪酬;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部门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部门财物;

6.向用人部门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岗位和报酬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一)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工时。

(二)临时岗位。劳动报酬根据学生上岗的实际天数和工作量予以确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勤工助学酬劳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若遇实际情况,经学校决定,可对酬劳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如有固定岗重岗,只按薪酬较高的岗位发放酬金。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需求。凡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需将岗位需求原因和需求人数等信息说明清楚,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至学生工作部。

(二)公开招聘。学生工作部核定岗位设置,并公布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三)学生申请。符合申请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

(四)双向选择。本着特困生优先的原则,由用人部门与学生双向选择后,用人部门向学生工作部提交拟聘学生名单,经学生工作部备案。

(五)签订协议。学生本人、学生工作部、用人部门分别在《勤工助学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上岗。如有一方未签字同意,此用工无效。

(六)岗前培训。用人部门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七)报酬发放。临时岗位报酬按阶段发放;固定岗位报酬按月发放;报酬发放前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与学生核对相关信息,若学生无异议,经用人部门负责人银行卡中。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  当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以下情形时,学生工作部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二)出现旷课、旷寝、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或其它原因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劝告无效的;

(四)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级校规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