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设立及标准: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校奖学金;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在同等情况下综合素质测评高者优先;
(六)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者优先;
(七)获得学校及市级以上表彰、嘉奖者优先;
(八)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优先;
(九)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独立作者)者优先;
(十)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吉林省下达的指标数,按各系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到各系,各系等额推荐;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申请;
(三)各系在党总支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学院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评定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全院公示五天,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结果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学院将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名单表和推荐材料报送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院统一组织发放。
第五条 发放、管理及监督
(一)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学院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二)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或追回奖学金。
(三)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或追回奖学金。
(四)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帐户,另行组织评定。
(五)国家奖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接受纪委、财务、审计的参与及监督。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