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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03-16 16:20:07  点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和资助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认定机构

第三条  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1-2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节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极其困难、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烈士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

(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父母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六)因其它情况致使家庭经济极度贫困,有相关证明,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领导小组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单亲家庭且父(母)亲无劳动能力,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特殊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导致学习、生活困难的;

(四)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而导致学习、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节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写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自然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以及家庭主要经济情况和经济来源等),连同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扶贫手册等)的复印件一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交的书面材料,通过班级调查、学生访谈、函调、家访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审查和认定工作,确保审查结果的真实性。最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一定条件对初审名单上的学生进行复审和核查,并在学院内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将名单公示5日。

(四)公示期间,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质疑。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名单。

(五)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填写《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报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已审批的《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一份返给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在校期间有处分记录者;

(三)有赌博、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或其他挥霍浪费行为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五节 资助方式及政策

第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的免、减、缓”以及“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需按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全部或部分学费的,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全部或部分学费,待入学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的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助学金的发放参照本章相关条款和资助单位或个人的意见执行。

第六节 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程序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还需及时更新信息,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的有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注意保护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资助应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要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贫,指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诚实守信、战胜困难,树立成功立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制的《学生手册》“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及资助”条目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