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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2020-03-16 16:20:51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每学年按十个月计)。根据我校实际,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各档标准如下:一档每生每学年4000元(占班级获得国家助学金总人数的30%);二档每生每学年3000元(占国家助学金总人数的40%);三档每生每学年1000元(占班级获得国家助学金总人数的30%)。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取得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七)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一)在校期间有旷课、旷寝和其他违纪记录和处分记录者;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不诚信记录者;

(四)有赌博、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或其他挥霍浪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名额分配。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七条  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于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采取“认定”与“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流程如下:

(一)认定:

1.在评定国家助学金前,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需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学生需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经济来源和贫困类别,同时应将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并附后。

2.班主任对本班级所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即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并将有旷课等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成绩不合格(学年内有挂科)的学生,将其全部材料返还给学生本人,并说明返还原因。

3.班主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评审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4.班主任将符合标准的学生情况上报分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再次评审。

5.分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将最终评审后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学生即被直接认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6.分院学办将符合标准的学生上报到学生处。

7.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登记表》。

(二)评定:

1.在评定国家助学金前,对于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需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学生需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经济来源,同时应将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并附后。

2.班主任对本班级所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即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并将有旷课等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成绩不合格(学年内有挂科)的学生,将其全部材料返还给学生本人,并说明返还原因。

3.班主任将符合申报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材料报分院学办审核,审核后分院学办制表,将名单在班级进行公布,并进行民主测评,要求参加民主测评的出席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本班在校人数的95%,在唱票过程中不得少于三人,即一人写票,一人唱票,一人监督,而后在班级公布选票结果,并将学生的选票进行存档,以便日后查询。

4.班主任根据测评的结果进行个人访谈。即通过国家助学金申请者的室友及周围同学全面了解该同学家庭的基本情况,班主任组织由五名或五名以上学生组成的民主测评小组并召开测评会议,要对通过民主测评的学生进行单独排序,讨论是否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

5.各班级填写国家助学金民主测评表,将此表上报分院学办,学办对各班级上报学生进行复审,即核对有无违纪、成绩不合格等现象,同时进一步了解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

6.分院学办将符合标准的学生上报到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各分院上报人员名单,面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

7.学生处根据吉林省教育厅下发我院的国家助学金人数,按各分院申请助学金学生人数,完成审批、公示、发放工作。

8.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登记表》。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分院上报的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并由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范围内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最终名单,并将名单上报到吉林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助学金发放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获得国家助学金期间有旷课等违反校规校纪者暂停发放,更换他人。

第十二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