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三条 五星级标准。在校期间每学期综合素质考核平均成绩(操行分)≥90 分,满足下列三条以上(含三条)。
1.加入中 国共产党,在学生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能自主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在 80 分以上或班级排名前四分之一;
3.在校期间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不少于 5 次;
4.获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1 次以上;
5.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1 个以上;
6.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7.典型事迹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宣传报道 1 次以上;
8.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1 次以上。
退役复学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后,申请综合素质评价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评价为五星级。
第四条 四星级标准。在校期间每学期综合素质考核平均 成绩(操行分)≥80 分,且满足下列三条以上(含三条)。
1.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2.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自主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在 70 分以上;
3.在校期间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不少于 4 次;
4.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不少于 3 次;
5.获校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1 次以上;
6.组织班级或社团等活动不少于 1 次;
7.有积极的心理品质,能自我调节心理;
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掌握 1 种以上体育运动方法。
第五条 三星级标准。在校期间每学期综合素质考核平均成绩(操行分)≥72 分,且满足下列三条以上(含三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团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递交入党申请书;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缺勤记录;
3.学习目的明确,成绩全部合格;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实践;
5.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不少于 3 次;
6.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不少于 2 次;
7.情趣高雅,有 1 个以上的特长或爱好;
8.身心健康,与人相处关系融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各教学院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为所带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八条 评价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生依据评价标准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审核:辅导员(班主任)依据评价标准,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复核:各教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教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学生可向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上一级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学生本人。
第十条 学生处汇总各教学院复核结果,报学院评价,发放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