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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20-03-16 16:13:29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考核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的标准,是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提高学生学习自觉性和学习效果的具体措施,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具体反映,是学院评定奖学金、各项评优及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考核方式,采取定量测评原则进行。定量测评,就是依据测评的内容及标准以记分的方式,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与行为做出量的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百分制,分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综合素质分=基础分+加(减)分,其中基础分每学期初定为70分,加(减)分最小分值为0.5分。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

(二)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分每个月进行一次累加,以70分为基础累加到学期末的综合素质分即为该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学年加以综合。学生毕业时,将其在校期间各个学年的测评成绩加以综合,就是该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测评成绩如实填入考核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

1.受学院通报表扬的,加1.0—5.0分,受分院内通报表扬的加1.0—3.0分。

2.义务献血一次加3.0分,每学期仅加一次。

3.荣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的加2.0分。(只加在评选后的一学期中)

4.荣获“先进集体”等荣誉,班级成员每人加1.0分,全体班级干部集体奖励5.0分,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干部平时表现酌情给予加分,每名学生干部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只加在评选后的一学期中)

5.获得等级证书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一次性加2.0分。

(2)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的一次性加3.0分。

(3)通过国家计算机二、三级考试的一次性加2.0分。

(4)通过省级各专业等级证书的加1.0分。

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加操行分。

6.国家级及省市的奖励:

(1)国家级奖励:

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加5.0—10.0分;

国家级运动会获名称者加5.0—10.0分;

参加全国性竞赛获奖者加5.0—10.0分;

参加全国性竞赛但未获奖,但选为学院代表队成员者加2.0分。

(2)省部级奖励:

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加8.0分;

省级运动会获名称者加4.0—8.0分;

参加省级竞赛获奖者加4.0—8.0分;

参加吉林省竞赛但未获奖,但选为学院代表队成员者加1.5分。

(3)市级奖励:

被授予吉林市级荣誉称号加7.0分;

吉林市运动会获名称者加3.0—7.0分;

参加吉林市竞赛获奖者加3.0—7.0分;

参加吉林市竞赛但未获奖,但选为学院代表队成员者加1.0分。

(4)集体获市级以上奖励,其全体成员加1.5分,组织者加2.0分。

(5)以上国家、省市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与在学院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得重复加分。

7.学生公寓加分依据公寓检查评比标准执行。

8.学生应积极参加分院、学院组织的各类义务劳动,学生参加劳动根据劳动强度加0.5—1分,每学期劳动加分不得加分超过5分,同时,各部门组织学生进行劳动,需提前向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加分,劳动加分需在劳动后3日内将加分单送到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9.学生干部奖励分:

(1)院学生会主席、院副团委书记、社团联合会主席每学期加11.0分;

(2)院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分院学生会主席、各分院团委副书记每学期加10.0分。

(3)各分院学生会副主席、各楼的舍务负责人每学期加9.0分。

(4)各分院学生会部长、各协会会长、团支书每学期加8.0分。

(5)院分院各部副部长、各社团副会长每学期加分7.0分。

(6)各部委员、各楼舍务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加6.0分。

(7)各班班长、团支书每学期加分6.0分。

(8)班级副班长、生活委员、学习委员、每学期加4.0分。

(9)班级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各寝室寝室长每学期加2.0分。

(10)各科科代表每学期加1.0分。

(11)以上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方能加分,不满一学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酌情加分。

(12)身兼数职时,取任职级别最高的分数计算,其他职务不加分。

10.各项活动奖励分:

(1)获得全院性竞赛、比赛活动的第一名加3.0分;第二、三名每人加2.5分;第四至六名每人加2.0分。

(2)获得分院内竞赛、比赛活动的第一名每人加2.5分;第二、三名每人加2.0分;第四至六名每人加1.5分。(院、分院举行同一活动不得重复加分)

(3)积极参加学院(分院)举行的文艺演出、体育等大型活动,并担任表演等任务者酌情加0.5—3.0分。

(4)积极参加运动会等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并参加走方队、舞蹈等活动酌情加2.0—4.0分。

11.除以上加分奖励外,各分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以上的加分标准制定具体加分细则,并上报学生处、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注:(1)学生干部举行各项活动不加分。

(2)学生参加学院内组织的单项活动加分不得超过3.0分。

(3)每学期末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计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并公示3日,以便期末给予学生干加分。

(4)每月各分院要将加减分情况进行公示。

(二)减分:

1.旷课(包括自习)每学时减1.0分,每天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一次减0.5分(请假超假、开学不按时返校者,按旷课处理)。

2.早、间操缺勤各减1.0分,迟到、早退减0.5分,起哄打闹每人减1.0分。

3.实习中违反纪律或发生安全事故,情节较轻者减5.0分,如:未按要求穿实习服、实习期间打闹等,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学生在教室内吃东西减1.0分,上课或自习期间吃东西减3.0分,玩手机减2.0分,不带书减1.0分。

5.吸烟者经教育后态度蛮横者减5.0分,喝酒者经教育后态度蛮横者减5.0分。

6.公假不减分,事假每天减0.5分;因病请假休息超过一天,每天扣0.5分;因病治疗已经办理长期病假(一周以上病假)手续不减分。

7.乱倒垃圾、脏水,乱扔废弃物,每人每次减5.0分。

8.违反大学生校园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减1.0—5.0分。

9.学生干部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减3.0—5.0分。

10.在教室打扑克者,视情节减3.0—5.0分。

11.值日生无故未值日减3.0分,值日未达到相关要求视情况减1.0-2.0分。

12.在教室内等公共场所在桌椅、墙壁写字或有意破坏除正常赔偿外减5.0分。

1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同时体现在综合素质测评当中。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减5分;受到警告处分者减7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减8分;受记过处分者减9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10分。

14.公寓管理部分按照公寓管理扣分。

15.除以上减分外,各分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以上的减分标准制定具体减分细则,并上报学生处、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16.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类似条款执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关事项:

(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达不到72分,无资格参评奖学金。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达不到72分,无资格参加个人各项评优。

(三)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不到72分,无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

(四)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给予缓期毕业或按结业生处理,学院不予推荐就业,各分院每学期对上一学期操行分不及格学生安排进行不操行分,操行分不及格者给予缓期毕业处理。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领导,各班级每月根据各项测评记录如实填写考核报表,由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