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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工职院党〔2017〕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H

2018-10-30 11:26:34  

第一章总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我院学生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努力学习,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奖励优秀学生,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各类竞赛、文体活动、志愿服务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凡在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评选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各种学生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各分院学生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计划财务处的负责人以及各分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组织协调,公示,颁奖等工作。各分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分院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等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 

(一)奖学金分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 

1.集体类:学风建设先进班、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社团、精雅寝室、标兵寝室、文明寝室; 

2.个人类: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道德风尚奖、创新创业明星奖、志愿服务奖、技能竞赛奖、操行奖、文体竞赛奖、社团活动奖、优秀内务奖。 

第四章评比条件与比例 

第九条奖学金类评比条件与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奖励条件详见《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均以当年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学院奖学金金额和比例详见《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荣誉称号评比条件与比例 

(一)集体类: 

1.学风建设先进班评比条件与比例: 

(1)班级学生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2)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在学习方面没有掉队的同学; 

(3)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理论知识和技能学习、政治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4)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平均成绩达70分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六十以上; 

(5)获得“学风建设先进班”荣誉称号的班级占各分院班级总数10%。 

2.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与比例: 

(1)全体同学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班级干部团结协作,工作认真负责,有开拓精神; 

(3)集体学习氛围浓厚,没有因学习成绩差而留级的学生; 

(4)班风向上,班级具有融洽的民主气氛,学生之间团结互助; 

(5)集体主义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强。全体同学顾全大局,积极为集体争得荣誉,学年内无严重违纪现象; 

(6)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社团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7)按时召开主题班团会,积极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创建等活动; 

(8)获得“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占各分院班级总数10%。 

3.先进团支部奖励条件与比例: 

(1)能主动组织支部团员青年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论述; 

(2)重视团员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能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团章、团史和团内相关文件。按时交纳团费,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3)能正确引导团员青年,激发他们学习热情,进一步活跃团组织工作,丰富课余文化生活; 

(4)积极组织班级同学参加的各项文体活动,班团各项工作检查评比在年度考核中名列前茅,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积极; 

(5)获得“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的团支部占各分院团支部10%。 

4.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条件与比例: 

(1)学生社团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有一定规模; 

(2)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一定贡献; 

(3)社团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社团成员组织意识强,团结互助,社团风气正; 

(4)每学期按照《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积极承办全院大型活动,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富有内涵,有利于提高会员文化素养,对丰富校园文化活动、服务同学成长成才起到积极作用; 

(5)能够按要求完成社团联合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6)社团成员在参加各类竞赛或省市社团评比中获得相应奖励或荣誉优先考虑; 

(7)获得“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的社团占全院社团总数10%。 

5.精雅寝室评比条件与比例: 

(1)在一个月内行为规范评比无扣分的学生寝室; 

(2)宿舍成员政治思想素质好,思想上和行动上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寝室温馨舒适,富有文化气息,具有良好的学习氛围; 

(4)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学院活动。 

6.标兵寝室评比条件与比例: 

(1)在一个月内行为规范评比中无扣分的学生寝室; 

(2)在一个月内卫生扣分在1分以下的学生寝室; 

(3)凡达到《学生公寓管理条件》卫生标准的学生寝室; 

(4)标兵寝室占学生寝室总数5%。 

7.文明寝室评比条件与比例: 

(1)在一个月内行为规范评比中无扣分的学生寝室; 

(2)在一个月内卫生扣分在5分以下的学生寝室; 

(3)凡达到评比标准的学生寝室,不受此比例限制。 

(4)文明寝室占学生寝室总数20%。 

(二)个人类: 

8.十佳大学生评比条件与比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获得校内奖学金; 

(4)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 

(5)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选予以优先考虑: 

①在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较好成绩者; 

②在科研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或是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者; 

③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是在省市各类重大活动中担任志愿者时表现突出者; 

④在逆境中顽强拚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 

⑤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表现突出者; 

⑥弘扬社会正气,有见义勇为行为,并取得一定社会影响者; 

⑦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实习中表现突出者; 

⑧学习成绩较为突出连续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并能主动帮助其他同学学习者; 

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者优先; 

⑩其他表现突出者。 

(6)十佳大学生名额为10人,十佳大学生提名奖名额为10人。 

9.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与比例: 

(1)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 

(2)连续三年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3)实习优秀; 

(4)毕业论文优秀; 

(5)被授予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者,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 

(6)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总数占毕业生总数的5%。 

10.三好学生评比条件与比例: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学年内两次期末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单科成绩合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4)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总数占班级总人数5%。 

11.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与比例: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表率作用,真正发挥学生干部作用; 

(3)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顾全大局,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突出;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学习刻苦、认真,全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单科成绩合格; 

(6)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总数占班级总人数的2.5%。 

12.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件与比例: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政治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正确,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努力学习党团知识,能够带领广大团员在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勤奋忘我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有创新意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5)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能够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学习刻苦认真,全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单科成绩合格; 

(7)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60分以上; 

(8)每学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次数在2次以上; 

(9)获得“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总数占班级总人数的2.5%。 

13.优秀团员评比条件与比例: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主动协助团干部工作,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3)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品德高尚,热爱集体、助人为乐,广泛联系青年群众;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年服务,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 

(5)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刻苦学习,全学年的学习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单科成绩合格。 

(7)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60分以上; 

(8)每学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次数在2次以上; 

(9)获得“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总数占班级总人数的5%。 

14.道德风尚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见义勇为,按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见义勇为好学生”荣誉称号者; 

(2)助人为乐,在关心、帮助他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3)拾金不昧,捡到大额财物主动归还失主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4)自强自立,家庭经济困难,在学业或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5)其他在弘扬中华美德,传递社会正能量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6)被授予省市或学院“见义勇为好学生”“助人为乐好学生”“拾金不昧好学生”“自强自立标兵”等相关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考虑; 

(7)符合“道德风尚奖”评选要求及条件,事迹突出,进行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0.5%,授予荣誉证书,奖励400元。 

15.创新创业明星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用于奖励在自主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各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能引起社会关注,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 

(2)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创新创业明星奖: 

①在校或毕业实习期间自主创业,合资创业或独资创业均可,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学生; 

②参加校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不包含优秀奖)的个人或团体; 

③通过个人努力,为学院拓宽就业门路,为同学争取就业岗位,对学生就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者。 

(3)符合“创新创业明星奖”评选要求及条件,事迹突出,进行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0.5%,授予荣誉证书,奖励400元。 

16.志愿服务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积极参与青年志愿服务和社会服务,取得较显著社会效益,社会反响较大或受到校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生; 

(2)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志愿服务奖: 

①但任校外市级以上大型活动志愿者,表现优异者; 

②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对接岗,达到志愿服务时限,表现优异者; 

③其他在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3)符合“志愿服务奖”评选要求及条件,事迹突出,进行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0.5%,授予荣誉证书,奖励400元。 

17.技能竞赛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参加国家、省、校内各级技术技能竞赛,符合《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吉工职院〔2017〕29号)的奖励要求的学生。 

(2)评选要求及奖励: 

按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评选并予以奖励。 

18.操行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在学习、生活中严格自我要求,能够作为表率的同学; 

(2)学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未有扣分,未有迟到、旷课、旷寝、校园内吸烟等违纪行为的学生; 

(3)同等条件下,学生在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评定成绩高者优先考虑; 

(4)符合“操行奖”评选要求及条件,进行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1%,学院授予荣誉证书。 

19.社团活动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社团活动奖授予在社团活动中展现出优秀综合素质,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在社团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2)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社团活动奖: 

①经学生社团选拔并培训,参加校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获奖(不包含优秀奖)的学生; 

②经学生社团选拔并培训,在我院组织的社团文化节、阳光体育节等校级各类比赛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学生; 

③经学生社团选拔并培训,参加迎新生文艺晚会、师生元旦联欢晚会、省市各类社团文化展演等大型活动,表现突出者。 

(3)符合“社团活动奖”评选要求及条件,事迹突出,进行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1%,授予荣誉证书。 

20.文体竞赛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文体竞赛奖授予积极参加各项文艺体育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院或省市级组织的重大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者; 

(2)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文体竞赛奖: 

①加校外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各类比赛获奖(不包含优秀奖)的学生; 

②在我院组织的世纪潮文化艺术等校级各类比赛活动获得一等奖的学生; 

③其他在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各类比赛中有突出表现的者。 

(3)符合“文体竞赛奖”评选要求及条件,事迹突出,进行择优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总人数的1%,授予荣誉证书。 

21.优秀内务奖评比条件及要求: 

(1)学期内连续获得学院“精雅寝室”“标兵寝室”“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可以书面向学生处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2)以公寓楼为单位进行评选,每栋公寓评选不超过两个寝室。 

(3)学院为获得“优秀内务奖”的学生,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学金50元。 

注:以上未说明名额比例的荣誉称号,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五章评奖程序及时间 

第十一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发文通知评选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各分院组织初评; 

(三)各分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各分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奖励牵头单位进行复核; 

(六)复核结果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办公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八)学院公布最终评选结果; 

(九)学院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评选牵头单位: 

(一)学生工作部牵头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风建设先进班、优秀班集体、精雅寝室、标兵寝室、文明寝室、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道德风尚奖、操行奖、优秀内务奖。 

(二)教务处牵头评选:创新创业明星奖、技能竞赛奖。 

(三)团委牵头评选: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社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志愿服务奖、文体竞赛奖、社团活动奖。 

第十三条学生奖励评选时间: 

(一)每年4月初进行优秀学生社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志愿服务奖、文体竞赛奖、社团活动奖的评选,并在五四颁奖典礼上进行集中表彰。 

(二)每年6月中旬进行优秀毕业生,并在毕业典礼上进行集中表彰。 

(三)每年9月初开展评选各类奖学金、十佳大学生、先进学风班、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道德风尚奖、创业明星奖、技能创新奖、操行奖的评选,并在开学典礼上进行集中表彰。 

(四)每2个月进行标兵寝室、文明寝室、精雅寝室、优秀内务奖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集中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综合素质测评分低于72分,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评奖评优; 

(三)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四)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院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院通报。 

第十五条对参评者或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励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各分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各分院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并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学各分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评选牵头部门以及各分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各分院、相关部门及教师、学生的意见,并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