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若干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名单以学校公文形式发布。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2个工作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复查的,应当按第六章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经过审核,做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按《学生信息送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和处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复查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2.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二十九条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申诉复查决定在院内具有终局效力。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在申诉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吉工职院〔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