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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8-10-30 10:35: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校纪的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全校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贯彻本规定,必须坚持立德树人的思想。坚持把思想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手段之一,学校要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表现可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问题的;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在发生的违纪事件中,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为他人违纪作伪证或隐瞒真相,欺骗组织,对抗调查,故意为他人开脱责任的,应与违纪人同案处理。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视其情节严重,学校对其相应做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隐藏、转移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者作如下处理(考试违纪、作弊性质的界定,见《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一)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在学习或学术活动中,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如聚众斗殴、煽动罢课,书写、张贴影响教学秩序的传单、标语,在公共网络上诽谤造谣诋毁学校形象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次受过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调戏、侮辱他人等流氓行为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传抄、印刷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武力等胁迫手段或其它借口敲诈勒索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初犯且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参与打人、打架者,除赔偿被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造成他人伤害并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事件中,首先动手打人者或聚众斗殴者从严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扩大,按参与打架者所受处分等级加重处分。 

打架斗殴后果严重者,除按上述相应条款处理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让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的,事后必须补办),未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不到20分钟者,累计三次视为旷课1学时。旷课视数量多少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25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6-30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1-39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以上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为旷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爬窗入户、翻越围墙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学校教职员工言行极不礼貌者及侮辱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外校人员,经教育后仍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食堂、课堂、宿舍、校园、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他人签字、开具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它欺骗学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包庇坏人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作伪证制造假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抄袭作业; 

(三)无故旷考; 

(四)未经许可,擅自在教室里搞活动或使用多媒体播放设备,影响他人学习、自修; 

(五)在教学楼、宿舍楼内拍球、踢球、故意蹦跳、滑冰; 

(六)在校园内抽烟、酗酒、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七)践踏草坪、损坏花木; 

(八)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九)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把鞋印、球印等污损物弄到墙上; 

(十)校园内飙车; 

(十一)男女生在校园内,举止不雅有损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有损校风、校纪行为的; 

(十二)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十三)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已有处分的情况下,再次受处分将加重处理;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须送交学生本人签字接收,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一)违纪学生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并上交违纪检讨书(《登记表》和检讨书须学生本人签字); 

(二)各分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分院上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行文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分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以下相关程序予以解除:

(一)受处分后,学生本人须每3个月向分院学工办递交一篇思想汇报,并提交给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根据违纪学生在考察期的表现进行审核;考察期满由辅导员给出审核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解除处分。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受处分6个月后可解除处分。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6个月,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给予解除处分;毕业前未满察看期,延迟毕业至察看期满。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开除学籍学生的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分院、各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全校学生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享有举报权。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