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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8-10-30 10:2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按规定交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应征入伍、自主创业等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下同)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1年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可编入新生相同或相近专业,并按当年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交费。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缴纳学费,而后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未经准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年,允许学生在3-4年完成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免修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科目体现在教学计划中,未经分院(部)审批及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考试、考查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对不宜采用百分制计分的科目,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其考核成绩按“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0分来换算。考核成绩满60分或达到及格等级,即取得相应学分。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凡未按要求注册者,取消考试资格;对某门课程旷课达总学时的10%、事假达总学时的20%、病假达总学时的30%、迟到、早退达总学时的10%、旷课、迟到、早退达总学时的15%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尚未完成实验、实验报告及作业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可以自修部分列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并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合格课程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向所在分院提出免听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自学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本班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体育课、实验课;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等。

第十八条在校外取得高一层次或同层次的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免试,并承认其学分;取得高一层次教学单科合格证书,其成绩按“优”记;取得同一层次教学单科合格证书,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只有证书而无成绩者,可免修但不免试。学生对某科目已学有专长,可事先向教务处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教务处指定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考核,成绩达“中等”者,可免修免试。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经学校卫生所审核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录成绩。

第二十条因成绩不及格者,因缺勤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学分,且成绩记录在本人学籍的补考栏内;补考不及格者学校根据单科不合格人数安排辅导或自修,在学期中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不合格者学校统一安排在第五学期给一次毕业前补考;实践课课程不合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第五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能参加第六学期补考和重考;毕业前补考不合格的课程、第六学期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后安排二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且予以考试作弊者纪律处分。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的课程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二条对病残较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经学校卫生所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后到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体育课,但必须按时出勤并参加体育教研室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于少数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办理转专业时遵循的原则: 

(一)在接收转专业学生要考虑本专业的办学条件和承受能力,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班级建制和人数;转出、转入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决定整班调整专业方向的除外)。 

(二)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办理。转专业学生一般不能延长学习年限,个别确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年限的,延长的学习年限按有关规定交费。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学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否则不能毕业;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数,只作为教学计划外任选课成绩记录。 

(四)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在校期间不得第二次转专业。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七)要求转专业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分院同意,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可以休学; 

(二)因个人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应当休学; 

休学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 

办理休学的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三)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休学、停学期间因意外事故不能坚持学习或触犯刑律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六)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延长3-5年学习年限。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根据其休学时间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相应学年收费标准交费。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报销事宜按国家及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学业警告、降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给予一次学业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一)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课程总学分数的四分之一者; 

(四)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累计得到两次学业警告者,应予降级。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合格,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分院申请,由分院进行资格审查,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证发放时间以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总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学分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三)德育成绩评定不合格者; 

(四)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获结业证书者,在获结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经自修可向学校提出给予学业考核的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制度,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制度;严禁将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二)学生须自觉遵守校园卫生管理制度,不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乱倒污水,乱扔废气物,不吸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学生须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学习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教室、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所有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四)学生须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生活秩序;自觉遵守和维护食堂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 

(五)学生参加集会、观看演出、体育表演,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观看。 

(六)学生须服饰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课外活动 

第一节 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阐明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和成立必要性的书面申请。学生社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登记,接受年检。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严禁成立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团体;严禁学生参与或成立非法组织及活动。 

学生社团在校内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明确本社团宗旨,且有能力指导本社团活动的优秀教师担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节 文体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文体活动要有组织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举办全院大型活动,要加强秩序和卫生管理,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

禁止学生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 社会、政治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须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应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学生不得借故罢餐、罢课等。 

第五十一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二条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各种“沙龙”等活动;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进行各种非法宣传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章学生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法可分为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记入本人档案。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章学生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同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投诉。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