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退学、退费程序和标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文件精神,针对我院学生退学,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而产生的如何按照一定比例办理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退学
第一条申请自动退学。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核实,学办审核,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注销学籍。
第二条给予退学处理。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所属教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给予退学处理,并将退学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家长。
(一)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退学学生由学院办公室出具红头文件,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将文件扫描件上传至学信网。
第二章退费
第四条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第五条学生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自动退学的,可向学院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学院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个人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七条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请或死亡之日的期间。期间内的节假日、休息日不做扣除,寒假和暑假各按1个月扣除。该期间包含完整自然月的,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月,完整自然月以外的天数,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月数,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学年或当期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予退费,休学期满未复学而直接退学的,退还休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退学的,按复学后所在班级学生的费用标准计算退还。休学期满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新生,学院作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中止在校学习者,相关条款办理退费。
第十二条具体退费数额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财务规定将退费打入退学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